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
⑴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⑵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低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⑶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⑷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这种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离婚的行为。
⑸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
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是指使用捆绑婚外情调查,禁闭,吊打,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没有使用暴力,用言词或其他不好的行为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或者虽有暴力但还不足以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这种行为虽不好,可进行批评教育,但不构成犯罪。
婚姻调查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满意的对象,也有子女不出轨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这些情况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干涉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预,只是在被害人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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