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婚姻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离婚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婚外情调查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结婚应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原则是什么。
基于婚姻自由,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原则,各国法律均将男女双方的合意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婚姻调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此规定表明,结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自愿是婚姻结合的首要条件,法律排斥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强迫,排斥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包办或干涉,尽管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给予当事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缔结婚姻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此,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婚姻必出轨须产生于双方的同意,即两个相互吻合的自由意志,双方完全自愿由两个相互区别的因素组成:。
其一是“意识因素”,或称“智力因素”,即结婚行为必须是自觉行为,知道自己行为的意义,因此,神志不清时的意思表示和结婚行为为可撤销行为,其二是“意志因素”,即结婚必须是自愿行为,因此,在遭受胁迫时的意思表示和结婚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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