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股票期权,行权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期权具有不确定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下面宜宾离婚取证公司搁得平律师就来说说这类具有不确定值的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享有股票期权的一方,往往会抗辩股票期权具有人身属性,属于该方个人的财产,不应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无论行权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都无法改变股票期权行权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所以搁得平律师提醒在离婚期间,股票期权是应该合理进行分割的。
在离婚时,如果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那因为期权具有不确定性,且也不能仅凭持有股票期权就认定系双方的实有财产,法院一般会不支持分割。但可以在行权后再行主张分割。另一类分割方式是一方在离婚时已经行权取得实际收益或可以行权能确定可得实际收益的,因为实际收益在婚内取得且已经是确定的收益,所以离婚时要分割。
因为离婚会分割期权行权的收益,一方可能会放弃或不接受股票期权,导致配偶方也无法主张可以实际取得的股票期权的实际收益。这种情况下,搁得平律师提醒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在婚内可以取得期权或实际收益的,但是一方放弃或不接受,这种行为有可能会被视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放弃方需要赔偿配偶方的损失。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衍生出了更多的新种类,股票期权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期权的不确定性、个人专属性,无论是在协议还是诉讼中,都需要特殊约定和特别注意。